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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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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0-15

  【生效日期】1990-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一九九0年十月十五日)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为确保通信线路畅通无阻,严防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和避免其他人为事故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

  (二)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或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三)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设置厕所、粪池、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四)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五)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六)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电视天线等;

  (七)向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及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三、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进行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

 四、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坚决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造成通信事故或严重危害通信设施安全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给予训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本通告所指的通信线路包括邮电、铁路、部队、广播、电力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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