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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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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2004-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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