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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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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外向型农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02

  【生效日期】1992-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外向型农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1992年9月2日宁政发〔1992〕214号)  为了推动我市农业出口创汇,利用外资和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外向型农业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通过多种形式来我市进行农业投资。兴办农林牧渔产品深度加工企业、农产品生产销售一体化企业;开发农业资源,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参加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开发和外向型农业开发等。

 二、新办“三资”农业企业,在批准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开发,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利用外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水,暂缓交土地出让金,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三、对成片开发,用于发展外向型农业的土地,实行有偿出让,成片批租。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为50年,出让金可低于工业用地价格。国营农林场圃和农口部门、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农业及其他加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估价入股。

 四、外商投资的农业创汇企业、出口基地和开发区内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五、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比重达到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继续五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3年内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的出口创汇企业和农副产品出口基地,所需进口的各种机器设备、原辅材料、零部件等,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证明手续。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禽、种苗,1993年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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