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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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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8]54号

  【发布日期】1998-03-20

  【生效日期】1998-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家庭

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8]54号)各区县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规范我市家庭装饰市场,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规范家庭装饰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家庭装饰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必备设施,由具有一定资质标准的中小型装饰企业进场集中经营,由工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家庭装饰,装璜的咨询、设计、材料供应、安装施工、工程监管、质量监督、投诉受理等各项服务的有形市场。

 二、家庭装饰市场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范和市场布局的要求,方便群众,市场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其经营范围为不需招投标的室内装饰工程及家庭装饰工程。

  市工商局在市场设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三、进场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市工商局驻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进入市场的营业执照。

 四、进场经营的企业必须使用南京市工商局制定的“南京市家庭装饰市场合同书”,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鉴定。

 五、进场经营的企业必须与市场签订“家庭装饰市场工程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向市场管理办公室一次性交纳质量保证金2万元,保证金用于进场装饰企业与消费者因工程质量纠纷需开支的返工费、赔偿费。待进场企业退出市场一年后,保证金一次性退还。

 六、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家庭装饰工程质量”的行业标准,制定“家庭装饰市场施工质量跟踪监督实施办法”和“分阶段验收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市场主办单位应不定期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家庭装饰行业指导价格”,供消费者参考。

 八、市场主办单位应制定“家庭装饰投诉解决办法”。凡消费者与入场经营的装饰企业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九、市场主办单位必须配备三名以上具有家庭装饰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并要选派一定数量市场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规范经营行为的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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