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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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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2-15

  【生效日期】2003-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得到统一贯彻实施,巩固初步清理成果,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进行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清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8号),以及我市第二批取消审批事项工作要求相一致,并使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清理的范围是:我市所有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省、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国务院《决定》等这次清理需要对照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因工作中的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不作为这次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全面清理,准确彻底。凡涉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一对照,实质性地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不得变相保留。特别是对其中一个审批项目涉及几个文件,或几个文件涉及一个审批项目等复杂情形,必须认真审查,严格细致地进行分析和甄别,保证不漏、不错。要坚决防止和避免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继续照旧执行的情况发生。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予以恢复或变相恢复。今后,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要由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二)做好衔接,严格监管。要认真分析研究取消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衔接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因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调整后出现监管不力、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高度重视,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专门力量,精心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清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对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各区县政府要相应地明确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的清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先由起草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方案,涉及几个部门的则由其中的主要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清理方案。起草部门提出的清理方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负责清理。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政府备案审查。

  四、清理工作的时限

  清理工作必须抓紧进行,限时完成。凡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需要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要在2003年3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清理方案。报送的清理方案,要采用修正案(或废止案)的形式,附上对修正案的说明以及被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规章全文,同时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修改方案对照表(见附表一)。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在2003年3月20日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表二)填好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对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目录,要及时在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公报、政府公报或者政府指定的专门载体上公布。

  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清理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于3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报告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需要查询国务院、省、市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文件依据的,也可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附表一

《×××××××》修改方案对照表

颁布、实施、修订的时间

修改依据

原条文

修改方案

(注:修改依据一栏请填写国发〔2002〕24号文件、省政府198号令、市政府208号令上的序号及所列项目,以及我市今后取消审批事项工作涉及的项目) 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印章) 附表二

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X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发文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依据

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X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发文号)

发布日期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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