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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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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禁淫秽物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6-27

  【生效日期】1985-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禁淫秽物品的通知

(1985年6月27日)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口头通知(传真)》印发给你们,希即抓紧口头传达到干部、群众。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严禁各种淫秽物品。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凡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象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都严禁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违禁者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任何单位支持、纵容和包庇走私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从严追究直接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存有淫秽物品的,在听到传达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物全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处理。

  按期如实上交的,不予追究;隐匿、转移、逾期不上交的,一经查出,依法从严惩处。

 三、坚决取缔一切播放淫秽录像的活动。凡播放过淫秽录像和为其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人员,在听到传达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将淫秽录象带全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并彻底坦白交代非法活动,听候处理。

  按期如实坦白交代的,从宽处理;逾期不坦白交待的,一经查出,依法从严惩处。

 四、自听到传达之日起,未经批准开业的营业性录像放映点,一律停止营业;经过批准开业的营业性录象放映点,不准放映未经审查的录象带。违反者,要严肃处理。如果继续放映淫秽录象的,除没收全部录象带和放映设备,没收全部非法收入,查封放映场外,要对直接责任者依法从严惩处。

 五、各单位要严格教育职工,特别是教师和家长要严格教育学生和子女不传播淫秽物品,不观看淫秽录象。对传播淫秽物品、观看淫秽录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任何公民发现走私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引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有责任检举、揭发,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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