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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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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八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或门市部,应当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和分社或门市部所在区、县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未获得国家特许经营的,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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