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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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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省军区关于给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4-08

  【生效日期】1996-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关于给

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1996年4月8日苏政发〔1996〕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角斜民兵团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队伍,1996年3月被中共中央华东局、南京军区授予“红旗民兵团”称号。30年来,他们按照民兵工作“三落实”的要求,在巩固民兵组织、加强政治工作、落实军事训练、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创造了新的业绩。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他们坚持发扬光荣传统,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1992年来,角斜“红旗民兵团”先后被评为全国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民兵基层工作先进单位,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突击队”,南通市“红旗集体”、抗洪救灾先进单位,并连续5年被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为表彰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的模范事迹,省政府、省军区决定,给海安县角斜“红旗民兵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全省各级民兵组织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要学习他们坚持党管武装,自觉听从党的指挥,确保政治合格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居安思危,严格训练的国防观念;学习他们勇于探索,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各地各部门要以角斜“红旗民兵团”榜样,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新时期关于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充分认识民兵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加强党对武装工作的领导,按照《民兵工作条例》的要求,全面加强民兵基层建设,切实搞好民兵工作“三落实”,努力把我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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