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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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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续修地方志工作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36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续修地方志工作规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36号2000年5月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续修地方志工作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续修地方志工作规划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

  盛世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我省首届地方志编纂工作是从80年代初展开的,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经过广大修志工作者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三级志书的编纂任务已基本完成。这对于全面反映我省地情,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推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研究决定,我省将从2000年起续修地方志,并制定工作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续修地方志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客观真实地记载历史。认真总结首届修志工作的经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新编志书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点,力争多出精品、多出良志,更好地为江苏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主要任务

  续修地方志的主要任务是:续修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有条件的地区可编写(续修)乡(镇)志、村志、部门志及其他类志书。

  续修志书的具体篇目:省级志书1部,内设40部左右分志;市级志书12部(南京市在《南京通志》完成后,另行考虑续修工作);县(市)级志书64部;省辖市所辖区志书暂定28部(除目前正在编纂志书的16个区外,其余28个省辖市所辖区列入续修范围),它们是: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郊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马山区、郊区;常州市钟楼区、郊区;南京市白下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扬州市广陵区、郊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徐州市贾汪区、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山区;连云港市云台区、连云区、海州区、新浦区;宿迁市宿城区。

 三、基本要求

  (一)编写

  1.续志断限。续志上限一般从上届志书的基本下限次年开始,内容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追溯;下限原则上为上届志书断限后的20年左右。

  2.续志篇幅。省志2000万字左右,市志200万字左右,县(市、区)志80万字左右。

  3.续志名称及书写形式。续志以现行行政区划名称冠名,括注断限起止年份,行文按《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执行(由省地方志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评审验收

  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实行二审一验收制度。一审由同级地方志办公室主持(省志由各专业志编辑室主持),组织本地(行业、专业)专家和修志人员对志稿进行自审;二审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持(省志由各专业志编纂委员会主持),会同上级地方志办公室、省地方志评审小组及有关领导、专家对志稿进行会审;验收工作由省地方志验收小组负责。

  (三)印刷出版

  各级志书验收合格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出版前要将批准出版文件的复印件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三级志书一律采用16开精装本,横排印刷,装帧、版式务求统一;有条件的地方可出版电子版和网络版志书,以利于信息上网;三级志书的出版工作,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续修志书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江苏省志》的编纂,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承担省志续修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专业志编纂委员会和编辑室,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修志工作。几个单位合修一部专业志的,应通过协商联合成立编纂委员会和编辑室,并明确牵头单位。各级政府要把修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志书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级地方志办公室要重视抓好修志人员队伍建设。注意选配好主编,并选聘一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地区(行业、专业)发展情况、文字基本功比较扎实的同志充实到修志队伍中来。还可聘用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与续修志书工作。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具体编纂方案,报省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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