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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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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开采江 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06

  【生效日期】1995-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开采江砂的通告

(1995年1月6日)  近来,长江南京河段非法开采江砂活动十分猖獗,这不仅影响河势稳定、防汛安全,而且阻塞航道、危及国家水下通讯设施和扰乱社会治安。为保障我市防洪安全、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长江南京河段水域和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报经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通航安全的还要会同长江港监部门批准,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治安手续。按照批准的范围、深度、方式、期限采砂,服从统一管理。否则,均属非法采砂。

 二、对非法采砂者,由水利、港监、公安等执法部门联合组织力量进行取缔,可按章处以罚款、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采砂工具等。属于集体采砂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凡因非法采砂造成河势失控,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必须进行加固的,其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进行处罚。

  对不听制止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凡因非法采砂、运砂作业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造成重大恶性事故和治安事件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或肇事者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都应积极支持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共同维护长江河道、防汛、航运、治安安全,保证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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