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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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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1997-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偷漏、拖欠、抗交养路费的车辆,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责令其停驶,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有关证件或暂扣车辆。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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