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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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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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