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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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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针对目前建筑装饰行业迅速发展的新情况,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施工一流装饰工程,为城市建设新辉添彩,特制定《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暂行)。

 第二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是表彰我省建筑装饰企业的工程质量奖,等同于“江苏省优质工程奖”,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联合颁发。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由江苏省建筑管理局委托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组绢各地区装饰协会进行申报、初审,由江苏省建筑管理局会同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江苏建筑装饰企业优质工程奖”。

 第四条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按标准严格掌握。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建筑装饰企业通过工程招投标中的包工包料工程。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企业在工程装饰施工期间未发生火灾和四级(含四级)以上伤亡事故,其施工的建筑装饰部分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优良工程,被当地评为市优工程,并且,其建筑装饰设计风格突出,能集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现代文化为一体。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已通过竣工验收,已使用半年以上的装饰项目,并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装饰项目均可申报:

  一、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中相当于三星级宾馆以上标准的;

  二、高级建筑装饰(三星级以上)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30%以上;

  三、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建筑工程中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造价(不包括设备)在2000元上的或装饰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不包括设备)以上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要纪念性建筑工程的装饰项目。

 第九条 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在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核定优良等级证明(复印件);

  三、装饰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四、工程合同书(复印件)和使用单位书各一份;

  五、反映建筑工程内外景的彩照8张。

 第十条 复查组评审程序为:

  一、听取项目经理对有关工程及质量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状况;

  三、吸取建设,使用单位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五、复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讲评。

 第十一条 对获得“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企业给予表彰,颁发奖状;对项目经理给予嘉奖。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不予评审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复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不予评审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在本省境内承接的建筑装饰工程的评选。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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