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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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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1997-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

            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为边防检查站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指定地点工作、作业,私自进入船员生活区、工作室,随意在外轮上用餐、洗澡或者要休息房间的;

  (二)擅自在外轮上观看电影、电视、录相,翻阅书籍和报刊的;

  (三)在外轮上争吵打闹不听劝阻的。”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外轮船员交易、索要、套购、托购物品的;

  (二)私自拿用、毁坏外轮上物品的;

  (三)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轮证件人员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非法获得登轮证件的。与外轮船员进行交易牟利,构成走私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偷登外轮企图偷渡出境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伪造登轮证件,不听劝阻强行登轮或不服管理,污辱、谩骂、殴打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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