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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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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54号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2000-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54号2000年6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房改领导小组 二000年五月)

省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1998〕89号文件精神,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就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积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上调一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有条件的市、县及部、省属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将缴存比例提高至8%。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全省所有市、县由财政列支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2000年度全省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平均上调20%左右,即:苏、锡、常为2.20元;宁、镇、扬、泰、通、徐为2.00元;盐、连、淮、宿为1.80元。租金补贴比例不再增加,补贴基数可按1999年12月份的职工月工资数计算。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房出售。2000年度售房成本价提高4%左右,逐步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人格接轨。取消现住房和一次性付款折扣,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和售房对象。各市、县房产部门管理的成套房和单位自管房,除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含正常调离本单位职工和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出售,各市、县应抓紧制订鼓励单位向职工售房的具体规定。

  扩大售房范围后属于可售范围的住房,在2000年内办理购房手续,可按1998年度售房政策执行。

 四、关于住房补贴政策。苏政发〔1998〕89号文件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和对各市、县方案批复中规定的补贴标准,2000年度继续执行。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的购房补贴,按职工此前的职级、工龄等因素计发。

  将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改为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即单位为“新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原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五、政策调整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应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制订贯彻执行意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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