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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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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3-26

  【生效日期】1996-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苏政办发〔1996〕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已下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这一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确保中央及地方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切实组织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解决税务机关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6〕4号文件确定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对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税种,是否暂时需要委托代征,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地必须将代征情况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四、新的税收征管范围原定1996年2月1日起实施。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我省统一从4月1日起实施。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将由对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发扬顾全大局精神,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及时研究处理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严格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把该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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