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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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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4〕67号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2004-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4〕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年7月)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4〕15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分解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清理项目的重点是去年以来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项目,电石、铁合金建设项目。此项工作要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进行,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项目用地清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提供新上项目审批情况。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此项工作要与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相结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负责。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主要检查自1999年以来每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此项工作要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相结合,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负责。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要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督导、抽查、验收。治理整顿主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7月)。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各地及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7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清理整顿报告。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至8月)。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对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结合有关专项检查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各类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导(具体调查统计表格由国土资源厅制定并另行下发)。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4年9月)。各地要针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里按照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国办发明电〔2004〕20号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0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全面总结,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地于10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综合汇总各地情况,向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政策界限

  (一)对于去年以来至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下发前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在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下发后发生的问题,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依法、按规供地,特别要把好新上项目供地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于已决定停止建设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建设以及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于已决定取消立项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于已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项目,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由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保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不散,工作力度不减,政策标准不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各地要始终坚持从紧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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