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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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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8-26

  【生效日期】1987-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1987年8月26日)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精神,现将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南京设立常驻机构及常驻代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需在南京地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本企业业务性质,在分别向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获准,并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证后,才能开展有关商务活动。凡未经批准登记发证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南京地区使用代表机构名称,不得擅自挂牌,不得使用代表机构的图章或以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印制名片,开立银行帐户和开展业务活动,也不得聘请企业代理人和雇聘工作人员(包括亲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到在宁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洽谈业务和办理其他有关事宜,都要出示代表证、、工作证和有关凭证。

 二、为适应我市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做好外国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及人员的服务工作,已正式成立南京市外事服务公司。常驻南京地区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及人员,需要聘用长期的或临时的顾问、翻译、专业技术人员、办事员、打字员、教师、司机、厨师、保姆、勤杂工等服务人员,租用房屋以及其他服务事项,统由南京市外事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常驻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中国公民任职。对过去已聘用的人员和租用的房屋均须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南京市外事服务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三、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南京地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常驻代表,其人员和家属应持登记证、代表证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户口登记及其他有关事宜。

 四、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南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常驻代表参照本通告各项规定办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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