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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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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1]47号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2001-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

(市)

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47号2001年4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全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行动依据和纲领。当前,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纲要已基本编制完成,同时,全省大部分地区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业已完成,行政村调整将全面展开,组织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对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化战略实施,加快城市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抓紧、抓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指导乡镇村规划编制、实施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是贯彻实施我省城市化战略、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以战略的眼光抓紧抓好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坚持标准,突出重点,把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工作做细、做实。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必须在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城乡发展空间、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要合理确定小城镇布局、规模和人口数量,努力提高其综合功能和整体效益,着力培育县城镇和重点中心镇,体制集聚集约发展的方针。要本着因地制宜、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及时调整修编村庄规划,合理规划村庄的布局和规模,特别要规划安排好中心村的建设。要注重规划的系统性,做好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城镇布局、规模和发展水平等方面的整合,以及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衔接、协调。要重视研究乡镇村居民点撤并的过渡政策及保障措施。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所辖县(市)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计划、国土、农林、水利、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选择高素质的编制队伍,制定高标准、合乎当地发展实际的技术路线,坚持规划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要落实必要的规划编制经费,确保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年限为:近期2005年,远期2020年。各地2001年底前要完成纲要的编制,2002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编制工作。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对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纲要和成果,要认真组织技术论证和审查。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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