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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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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3-27

  【生效日期】1995-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

(1995年3月27日宁政发〔1995〕63号)

 第一条 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管理,推进本市水泥散装化的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包括中央、省及驻宁部队的工程项目),均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每项工程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四条 承接本市境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具备与施工相适应的散装水泥贮存、使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办理“具备散装水泥使用设施证明”后,方可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或者承接施工任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水泥使用量,按省、市有关规定,由水泥供料方到市散办缴纳每吨4元的纸袋押金后,凭缴款收据到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等手续。纸袋押金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其使用水泥计划应当经市散办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发展散装”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和水泥制品的散装水泥供应。

  把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作为评选先进水泥生产企业的一项内容。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率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先进企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终结结算的单位,持缴纳纸袋押金的收据原件、购买散装水泥发票原件或者复印件和建设银行批准的工程结算书到市散办结算。

  市散办根据结算单位散装水泥的实际用量,办理押金的下列手续:

  (一)完成散装水泥使用计划的,押金全部退还,并同时返还每吨2元的节包费给水泥供料方;

  (二)超额使用散装水泥的,其超额部分由市散办给予奖励;

  (三)未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其未完成部分的押金不退,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基金。

 第九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市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纸袋押金的,市散办可以责令其补缴。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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