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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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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 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1-17

  【生效日期】1989-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苏政发〔1989〕113号)  《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89〕60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我省个体税收和私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起步较早,并取得较好的成绩。但这项检查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把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管理,作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抑制通货膨胀,惩治腐败,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决定》要求,认真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检查的经验,进一步部署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当前各地特别要抓好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结案和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被查出的偷漏税除按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可姑息迁就,以补代罚,更不能以罚代刑。要通过扎实而有效的工作,把专项检查不断引向深入。

 二、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切实搞好整改建制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各项税收管理制度,堵塞征管漏洞。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意见,采取切实措施,使整改建制工作相互配套,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巩固和发展专项检查的成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弄虚作假,冒领国营、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和挂靠国营、集体企业实为个体经营的,要清理纠正,并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对拒不执行的,工商行政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设置障碍,影响企业性质的清理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税务人员等事件,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关于建立税务公安派出所的问题,由省税务局商同省公安厅另行通知。

  银行和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设结算帐户,要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办理,每个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只能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一个结算帐户。

  对国务院《决定》的贯彻情况及税收专项检查总结,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于十二月十五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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