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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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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扭亏办《关于扭转市属工业困难企业亏损局面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0-26

  【生效日期】1993-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扭亏办《关于

扭转市属工业困难企业亏损局面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6日宁政发〔1993〕243号)  为了加快我市地方工业困难企业转化步伐,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地方工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特提出如下解决困难企业问题的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及确认

  1、1993年6月末亏损的市属工业企业。

  2、经有关部门评估核定,资不抵债的企业。

  3、市扭亏办每年对困难企业进行一次认定。

 二、困难企业可以采取的资产经营形式

  1、公有私营。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有制企业,以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经营。采用个体私营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实行风险抵押、照章纳税、定额上交、超欠归已,歉收自补。

  2、企业转产。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企业实际状况,改变企业主导产品、主营范围、行业性质。

  3、企业兼并。一个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另一企业的产权,使该企业失去法人资格,不再保留法人地位,不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企业划转。改革企业原有行政隶属关系,被划转的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

  5、企业停产整顿。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该企业生产经营形势恶化、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状况,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整顿企业内部管理。停产整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6、企业“脱壳”经营(切块经营)。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在企业内重新建立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产权关系明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7、企业拍卖。企业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拍卖。买方可以是本地,也可以是外地的,可以是公有制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外商。

  8、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即依法破产,职工安置、资产处理按(破产法)规定办理。

  9、企业可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其他资产经营形式。

  采取任何一种资产经营形式,若企业的性质不变,资产的性质不变,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扶持条件不变。

 三、市财税、金融、供电、电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制订帮扶措施、积极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实现年度扭亏目标。

 四、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或承包困难企业

  1、凡被确定的困难企业在被优势企业承包或兼并时,不得提出附加条件。企业兼并或承包可不受行业界限和所有制限制。

  2、困难企业被承包或兼并后仍可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困难企业的扶持政策。

  3、银行对被承包或兼并企业适当给予技改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凡由银行扶持上新项目,获得效益后,应先归还银行的扶持贷款。

  4、凡优势企业承包(或兼并)困难企业后,从盈利当年计算,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可连续3年按被承包(或兼并)企业的实现利润,人均提取1000至5000元的奖金。

 五、合理解决和安置困难企业富余职工

  1、企业所在系统内自我消化。

  2、带资遣散。根据职工本人工龄,并视企业能力,可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3、企业内退。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退,并根据工龄情况和企业支付能力发给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

  4、留职停薪或厂内待业,企业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5、劳动合同制工人可按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6、鼓励企业职工按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

 六、积极扶持困难企业积累资金,更新改造,发展生产。

  1、鼓励困难企业利用旧厂房及场地开发第三产业,尤其是发展中外合资的第三产业。

  2、对困难企业利用旧厂房及场地开发第三产业应给予政策扶持。

 七、执行上述政策的困难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困难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下浮,下浮比例不得低于10%。

  2、困难企业的年人均收入不得高于3000元,超过3000元的要减除。

  3、现有困难企业主要领导在企业扭亏前原则上不得调离、辞职,不称职者就地免职。

  4、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困难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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