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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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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5000吨/年以下 纸厂化学制浆设备关停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4-06

  【生效日期】1996-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

5000吨/年以下造纸厂化学制浆设备关停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6日苏政办发〔1996〕81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环委会第二次淮河流域环保执法检查现场会精神,加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到本世纪末淮河水体变清目标的实现,省政府决定关停淮河流域内所有规模5000吨/年以下造纸厂的化学制浆设备。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淮河流域所有规模5000吨/年以下造纸厂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关停化学制浆设备。1995年8月8日之后新建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新建的小型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重污染企业一律关停,在建的一律停建,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八五”、“九五”期间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纲要)》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切实完成1996年度限期治理和关停关转任务,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今年削减COD15%的目标。

 三、今后严禁在我省淮河流域范围内生产或销售小造纸设备。已关停纸厂的化学制浆设备不得在全流域及省内转让或出售。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以上各项措施,并妥善安排好关停企业职工的生活,严防出现不安定因素。

 五、为检查上述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将于7月初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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