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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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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7-08

  【生效日期】1994-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

《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8日宁政发〔1994〕142号)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规定所指的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单位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以代理经营的方式从事对物业的管理和修缮,并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按合法程序成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从事物业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全市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颁发《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对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申报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管、托管房屋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或高层写字楼、综合楼宇不少于1幢;

  (二)货币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四)管理人员按下列要求配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平房及多层房屋不少于6人、高层建筑不少于8人;不足10万平方米不少于5人。上述人员中,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在册管理人员的三分之一。

 五、申报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时必须交验下列资料:

  (一)内资企业(含全民、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1.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资质报告;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文件;

  3.管理章程;

  4.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经营地点证明;

  7.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委托管理意向书);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9.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除应提供内资企业申报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外商独资企业需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三)私营企业

  1.业主身份证明;

  2.申请资质审批报告;

  3.管理章程;

  4.验资证明;

  5.经营地点证明;

  6.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委托管理意向书);

  7.雇员名册;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9.其他有关资料。

 六、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资质审查的报告及齐全的申报资料后两周内审核完毕,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

 七、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查合格,领取《资质证明》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办理经营资质认定手续不得从事物业管理。

 八、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每两年负责审核一次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

 九、本规定颁布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兼营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到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补办资质报批手续,领取《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物业管理。

 十、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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