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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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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秦淮新河工程指挥部关于秦淮新河工程管理 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4-07

  【生效日期】1980-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秦淮新河工程指挥部

关于秦淮新河工程管理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0年4月7日)  在省、市领导下,秦淮新河工程经过四年多的努力,目前已进入收尾阶段,预计五月份可竣工通水,发挥效益。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业已成立南京市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统一管理南京辖区新老秦淮河干道及主要支河河道、堤防,担负防汛、岁修、绿化和初审沿河两岸兴建码头、建筑方案等事宜。

  秦淮新河是一项防洪、灌溉、航运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全长十八公里,两岸堤防三十六公里,宜绿化面积五千二百亩。管好用好这一河道,对于保证沿河大片农田的排洪灌溉,保障周围工矿的正常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现根据国发〔78〕123号《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整顿加强水利管理迎接水利新跃进的报告》和苏革发〔79〕156号《批转省水利局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的精神,对秦淮新河工程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沿河各县区、社队、集镇、部队、工矿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把苏革发〔79〕156号文件精神和“八项规定”向干部群众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深刻理解护堤爱堤的重要意义,切实遵守国家颁布的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各项法令、规定,以及秦淮新河道堤防管理处制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自觉保护好秦淮新河各项水利工程设施,同一切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堤、扒口、取土、挖坑、撬石、拔桩、埋坟、盖房、放牧和进行其他一切损害新河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严禁在堤防上种植破坏水土保持的农作物。严禁在河道内打坝、移置和栽插阻水林木,以及设置其他任何障碍。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渣、垃圾以及含毒的废液和污水,以免造成水质污染。凡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必须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埋设管道和在河道内修建桥梁、船台等工程的,要经市水利局同意,报市革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凡是秦淮新河工程指挥部已征用的土地、水面,都属国家所有,应由秦淮新河河道堤防管理处负责管好用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耕种和放养;如确有需要,须和管理处协商,经市水利局同意,报市革委会批准。

 四、搞好堤防和堆土区的绿化,是保护河堤,美化环境,增加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管理处要按照统一规则,分期实施,群办公助,专业管理,收益分成(公一群九)的原则,加强对新河绿化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苗木基地和绿化专业队伍,以尽快实现绿化任务。现已完成绿化的二千一百亩林木,要认真加强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宁革发〔74〕17号《南京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任意加以损害;对严重破坏林木,非法侵占绿地的,要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请批转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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