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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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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014

  【发布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发布日期】1999-10-10

  【生效日期】1999-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徐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后作为该条第三款: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领取《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的,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的,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或者明知无《徐州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后作为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发生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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