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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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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违法建筑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6-28

  【生效日期】1994-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违法建筑的通告

(1994年6月28日)  为了坚决制止、取缔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的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擅自占用已建居住片区(指连片建设的多层住宅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或楼群,下同)内的道路、绿地、空地、院落、楼顶平台或擅自占用道路(含现有路幅、已退让的路幅及两侧空地)新建、扩建或设置的砖、木、金属结构的建(构)筑物,以及居住片区内和道路两侧应拆未拆的拆迁用房、施工用房、过渡房,均属违法建筑,必须坚决清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政府将组织规划、房管、市容、市政公用、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的违法建筑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清理。凡接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的一律依法强行拆除。

 三、坚决杜绝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回潮现象。凡在已清理地段再次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划、市容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的,除依法强制拆除外,并对当事人处以建筑造价10倍的罚款。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住宅院落及楼顶平台进行搭建,或将住宅底层破墙开店。确需在新建道路两侧的零星土地上进行建设,或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现有建筑破墙开店,在居住片区内增建少量配套用房,以及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五、市、区规划、房管、市容等部门要加强对居住片区和道路沿线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带头遵纪守法,当好表率。各居住片区要建立相对固定的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实施管理;产权单位对所管楼幢也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约束自己的建设行为,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并有权对一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七、拒绝、阻碍管理执法或者侮辱、殴打管理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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