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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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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02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1994-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办发〔1994〕85号1994年12月31日)  根据《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收治对象:参保职工中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行动不便的患者。

 二、申办手续:定点医院经主治医师按医嘱出具家庭病床通知单,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同意后办理。

 三、家庭病床的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每月凭“证历”、医疗收费凭证及结算单回单位报销,报销方法和程序按《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办法,即按《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家庭病床每人每月医疗费(含床位费)的定额结算标准为300元。

 五、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2个月,如超过则按本办法第二条重新办理。

 六、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院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各项规定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设立家庭病床期间不得再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否则此费用不予报销。

 七、凡接受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每月个人承担设床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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