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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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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操作证)定期审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及时维修。”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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