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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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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范围内,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菜地抛荒或者改挖鱼塘。”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确需占用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的菜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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