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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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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22

  【生效日期】2002-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

  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除第(六)项,第(三)项修改为:“基础设施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技术要求;有健全的防疫制度,生产场所的防疫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四、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

  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删除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伪造、涂改、转让《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以及伪造种畜禽系谱档案资料的;”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

  八、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此外,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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