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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1]49号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2001-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1]49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对外经济合作是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对外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推动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海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到海外投资办厂;引导和推动我省外经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拓展国际承包劳务市场,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总体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到2005年,力争全省实现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总额35亿美元以上;实现外派劳务8万人次以上;新办海外投资企业100家以上。
三、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快速发展
(一)根据《四川省外经贸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支持:外经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参加投(议)标等前期调研活动;外派劳务县及外派劳务专业基地建设;境外加工贸易及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宣传培训、组织参加培训、组织参加境内外洽谈会、博览会等活动。
(二)在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方面、积极安排支持省内外经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洽谈)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参加境外投(议)标等有关项目。
(三)凡我省外经企业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下带动的国产设备、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原材料出口部分,国税部门根据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及时、足额办理退税。
(四)凡新获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外经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流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秋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外经企业,当年帮助下岗职工或城镇待业人员实现境外就业人数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劳务承包工程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根据信用等级,对符合要求的外经企业,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并可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也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六)对于外经企业和海外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须经常往返港、澳地区或国外的人员,经审批,可为其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手续,可凭有关批准材料申请因公或因护照,可以项目带劳务的形式办理出国(境)手续。中央驻川外经企业的人员出国,可在省内办理各种手续。
(七)各涉外行政机关对外经企业在办关手续及办证、办照方面应尽可能提供便利。对外经企业成建制外派劳务的,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并准予其自行送签,不再交纳相关费用。各涉外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凡没有明确规定和未经批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经企业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变相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乱收费、乱摊派。
(八)审计、财税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安排对外经企业的审计、检查。企业有权按规自主选择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社会审计、年度财务审验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干预。严禁对外经企业乱检查、乱罚款。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宣传支持外经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将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支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共同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快速发展。
(十)建立协调制度,省政府定期召开外经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外经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建立激励机制,省政府每年对外经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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