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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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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16日川办发〔1998〕98号)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四川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现对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预算为各部门的年度执行预算,包干使用,不得突破。凡年初预算作了安排的项目或预算中已经包括的支出专项,尤其是财政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和正常的公务费、业务费、一般修缮购置费、会议费等,一律在各部门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自行解决,杜绝办一件事要一笔钱的现象。

 一、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范围

  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在年初部门预算之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和省出台新的重大增支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

  (二)确需调整部门事业发展或工作计划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而需要增加的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超过年初预算包干范围需要增加支出较多的事项。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增加支出较多的事项。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增加的有关支出事项以及符合财政专项经费补助范围的其他支出事项。

  下列情况不属于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年初预算作了安排的项目或部门年度包干预算中已包括的支出事项;国家和省禁止的支出项目,以及应由部门、单位或职工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单位未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实行收支统管的。

 二、专项经费报告的形式和申报程序

  (一)省级各部门申请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报告,应详细陈述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提供有关的文件依据或文字材料,提出资金的筹集渠道以及安排使用的详细预算方案。

  (二)省级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申请报告一律以正式文件专题报告,不得以便函或个人名义报告有关专项经费申请事宜,更不得在议事纪要或其他工作性报告中附带专项经费申请事宜。

  (三)申报财政专项经费补助,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依次逐级报送。

  对下属单位的经费申请报告,省级财务主管部门在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中能够调剂解决的,可提出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办理;省级财务主管部门不能调剂解决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

  (四)专项经费的申请报告应由部门、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报送,部门、单位内部其他职能机构不得单独报送。

  (五)申报报告原则上应报送省财政厅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主管财务处室,不得多头申请。

 三、对专项经费报告的审批

  (一)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审批的原则。

  省财政厅结合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对申请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报告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年初已下达的部门预算中可以调剂解决的,同意或建议部门调剂解决,财政不安排补助。

  2、对确需增加预算的,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财力可能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3、严格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对经计委审批立项,确需增加预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原则上推迟到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审批程序。

  经省财政厅审核确需补助的项目,区别资金来源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年初省人大批准的省级财政预算范围内,通过科目调剂、调整支出结构等形式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安排用于专项经费的追加补助。

  2、符合预备费开支范围的项目,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7〕73号)执行。单项开支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批;单项开支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经省长或省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履行批准手续;单项开支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履行批准手续。

  3、以上资金来源均无法解决,而当年确需增加支出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性大额度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意见》(川委办〔1996〕56号)办理。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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