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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2001-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计委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第9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第3号令)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确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二、各市、州、县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和核准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各市、州、县计划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三、应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招标事项由审批项目的计划部门核准。转报的计划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按规定进行审查。
四、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五、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文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准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初步方案主要是指资质等级要求、拟发包数量、拟划分的标段情况、建设项目工期和工作计划草案、各项招标活动对评标专家特长和专业水平要求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对发包初步方案提出要求。
六、对招投标活动的其他监督,如招标文件备案、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等,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执行。
七、除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初步方案)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核准招标事项,否则无效。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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