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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5]16号
【发布日期】1995-02-20
【生效日期】1995-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
资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
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川办发[1995]16号)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点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
省政府:
我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经过近3年实践,已逐步规范和完善。根据1994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对我局的批复中关于“在省政府领导下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试点工作”,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以下称《证书》)是国家将国有资产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的权利的法律凭证。试点颁发《证书》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及途径的探索,也是明确国家所有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行为。
二、论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完成全面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核实了国家所有者权益及企业法人财产数额;
(二)产权关系清晰、债权债务清楚,并已按国家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业绩良好。
三、试点对象主要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已整体改组为股份制的,可将国家股授予政府授权的中介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等持有并行使股权管理。按分期分批原则,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第一批试点企业为80户,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探索建立新体制试验企业以及省和市、地、州确定的其他企业。以后各批试点企业视工作进展情况再行确定。
四、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原则,《证书》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颁发,同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参加颁发《证书》试点,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
企业申领《证书》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申请报告、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划方案、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当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近期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授予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享有选择管理者、资产受益和重大决策等权利,应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
各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的国有资产专司管理机关,代表授权并负责:(一)审核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二)组织颁发《证书》;(三)审批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重大事项;(四)会同财政、经委、劳动等部门对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检查、监督、考核、奖惩。
六、试点企业享有《公司法》和《转机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一切权利和职责,主要包括决定企业法人财产的抵押、出租、转让;决定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企业对外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试点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以法人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接受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监督。
七、《证书》有效期三年。试点企业授权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级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证书》并终止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亏损严重的;
(三)擅自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证书》有关手续的。
八、《证书》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其管理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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