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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11-07
【生效日期】1983-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报告
(1983年11月7日川府发〔1983〕191号)省人民政府:
为了有利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解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3〕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南充、内江等地的试点情况,经过各市、地、州劳动局长会议讨论研究,并与省税务局、省分行、省编委等有关部门商量,现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的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试行老年社会保险的步骤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鉴于我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条件,在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差异悬殊,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应当先选择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县、市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今年下半年的安排意见是:南充、内江两市可在原部分集体企业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全市范围内的比较成型,比较稳定的各类集体企业(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举办的大集体企业)中进行统筹试点;宜宾市、重庆江北区和个别有条件的县、市可在全市、县范围内的上述集体企业中进行统筹试点;其余市、县可先按行业、系统进行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全市、县范围的统筹过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基础一般比较薄弱,单靠一厂一社解决老年社会保险经费,有不少困难,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统筹的办法。统筹的范围越大、越广泛,老年社会保险就越能巩固和发展。因此,凡是目前
按行业、系统进行统筹的市、县,所采取的措施、
办法,要有利于今后全市、县范围的统筹,不要设置障碍。
(二)关于老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问题。
老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国发〔1983〕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这是国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老年社会保险的一个很大资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鉴于当前我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工作刚刚开始,试点面也很小,对一些问题还在研究之中,加之,各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条件差异较大,也难以统一,因此暂不确定全省统一的提取比例,待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摸清情况,总结试点经验以后再定。为有利于试点工作的进行,各地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暂定一个提取“保险基金”的比例。在定比例时,应在稳妥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当年实际开支退休费的需要,也要考虑必要的后备金,以免保险基金统筹后,有的企业出现亏损,或者因保险基金的不足,导致整个老年保险金支付困难的被动局面。
对于职工个人是否交纳保险金问题,南充、内江两市试点经验证明,职工少出一点钱作“保险基金”,体现了自力更生的精神,有助于“保险基金”的筹集,也有利于职工监督“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关心老年社会保险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同时职工个人交纳部分,所占个人收入比例很小,比如每月交一、二元钱,对生活也无大的影响。因此,个人少交一点保险金仍然是必要的。
“保险基金”筹集以后,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应当给以优惠待遇。原则上要略高于集体存款略低于个人存款的利率,以利于扶持老年社会保险的发展。银行要发挥监督作用。职工社会保险机构要与参加保险的单位签订合同,委托银行办理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由银行按照合同,按期在单位存款帐上扣缴。凡不属退休费用的提款,银行有权拒付。
为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筹集,支持和促进基层企业创造条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南充、内江等地试点经验,企业主管部门在利润分成、管理费、公益金等提取比例和使用上,作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各地区、部门都应这样办。
(三)关于制定适合集体经济特点的老年社会保险办法问题。
集体企业职工老年社会保险办法,一定要适应集体经济的特点。保险项目,可由少到多,目前应先搞老年社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待遇水平,可由低到高,开始试点时,退休费标准可以略低一些,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可以逐步提高。对个人退休费标准,应按照职工本人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和本人缴纳“保险基金”的时间长短,适当确定,工作年限长,缴纳“保险基金”时间长的,可高一点,反之应低一点。
为了适应集体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的特点,退休待遇可采取南充试行的“基本”加“补充”的办法,除由年老社会保险基金中发给退休职工保证最低基本生活的“基本”的退休费外,原企业单位,还可视其经济能力,发给适当的、可上下浮动的“退休养老补助金”,经济条件好的企业,可多补助,经济条件一般的,可少补助,经济条件差的,可以不补助。也可以采取内江市试行的办法,按照企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缴纳保险基金的多少,分别确定退休待遇的高低,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上下浮动,既能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也允许条件好的和比较好的企业的待遇略高一点。
(四)关于建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老年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问题。
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后,没有一个专门的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社会保险工作也无法开展。因此,凡是在全县(市)范围内进行集体企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试点的市、县,都应建立老年职工社会保险公司,由劳动人事部门领导。根据退休职工的多少配备适当的专职干部(目前可暂配五人左右),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由地方财政预算开支。职工社会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有关职工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2)研究职工老年社会保险的发展,审批职工老年社会保险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3)负责本市、县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保管、使用;(4)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在“保险基金”统筹以后,还可以相应成立保险基金理事会或保险基金财务监督委员会,协调和监督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保险基金会计帐目和统计报表。理事会或监督委员会均为兼职,由劳动人事、财税、工会、主管部门和退休职代表组成。
(五)关于加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工作的领导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切实解决有关的具体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研究试行。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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