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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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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成都市

  【发布文号】成府发[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02-08

  【生效日期】2002-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成府发[2002]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2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较大幅度地取消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对外开放、不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暂时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了办事程序、简化了办事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还存在着许多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继续下大力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2号),以及国务院、四川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不断增强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紧迫感,要在前一段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取消、调整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管和服务,切实解决政府行政管理中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实行政府行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成都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大改革的力度

  目前,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清理精简,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来看,仍存在审批事项多,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等情况。为此,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过去清理精简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办[2001]93号)要求,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度。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需要审批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确保审批行为规范进行。要坚持“合法原则”,行政审批必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审批的,一律不得进行审批;凡国家、省、市已明令取消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凡继续执行已明令废止、失效的审批事项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坚持“合理原则”,凡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妨碍市场开发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凡可通过市场机制或通过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运行的,应当通过市场机制或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如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衔接,对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亦应宣布予以取消;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审批事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需取消或作其他处理的,可提出建议,但必须依法经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得自行宣布处理意见;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报政府批准,由政府统一发布公告。

  三、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行政审批作为政府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都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便于操作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审批工作。一是继续规范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从目前改革的情况来看,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已取得初步成效,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防止以权谋私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好评,但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有利于降低政府服务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的新方法、新路子,完善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体系。二是加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市上已相继建立了公安、工商、建设、交通、市容、规划、外商投资等服务中心、办证中心,在此基础上,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没有条件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也要实行政务公开,实行“窗口”式受理,一个“窗口”进出,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做到规范化管理,接受监督。三是加强对审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通过严格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和操作规程,规范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审批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审批人员在受理业务咨询和办理过程中说得清、道得准、办得快。对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政府已确定牵头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确定牵头部门的,有关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政府指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廉政勤政

  审批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是近年来少数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所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结时限、收费标准等都必须公开。按照《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落实审批责任。对不按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越权审批,瞒报、虚报行政审批事项,继续执行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搞变相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以行政审批谋取不正当利益,加重行政审批当事人负担,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各级监察机关都要严肃查处,追究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区(市)县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尤其是涉及体制、制度、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提出对策。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推进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落实“收支两条线”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整体推进。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以及下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请于2002年3月31日前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

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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