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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05-24
【生效日期】2000-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
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川办发〔2000〕41号) 省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省档案局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我省机构改革已开始进行。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档函〔1999〕110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省级、市(地、州)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0年(含1980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都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县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90年(含1990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都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具体移交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省级、市(地、州)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1年(含1981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县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91年(含1991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和单位的,原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利用。
(三)一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及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承原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和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档案馆,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档案法》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档案馆,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
(二)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掌握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情况,努力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档案法》事件,认真纠正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各级国家档案馆应认真做好接收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检查移交单位按照质量要求整理档案,安排好接收顺序、时间,抓紧接收进馆。
五、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应移交的档案不符合接收标准或缺少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的,由档案形成单位负责安排人员(可聘请档案专业人员)和必需的经费,在机关人员分流前圆满解决移交档案的问题。
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原部门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
七、在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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