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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成府发[1983]79号
【发布日期】1983-06-07
【生效日期】1983-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1983〕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现颁发《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请认真组织试行。
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速社会评论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生物新品种以及科学管理、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等。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同时,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能以实际经济效果计算者,按下列等级给奖。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 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至二千元 奖 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 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 状
四 不满一万元 二百元以下 表 扬
科学技术进步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实际获得的经济效果计算。
农业方面技术进步的奖励,参照一九七九年农业部颁发的《关于施行国务院“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细则(试行)》的奖励等级计算办法计奖。
第五条 对难以计算经济效果,但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社会效益上具有好效益的项目,有关单位和部分可根据其作用、意义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复杂程度,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奖励条件,经科委核准后执行。请奖项目,由单位申报,颁发四等奖,由主管局审批;颁发第一、二、三等奖,经主管局审核以后,报市科委审批。
第六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益中开支。
第七条 对获得显著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委审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奖奖状。对其中意义作用十分重大的,由市科委上报省科委、国家科委请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审批授奖列为经常性工作,一般不集中举行授奖仪式。
第九条 凡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主要人员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凡已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授奖者,则不再按本条例评奖。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审查、奖励工作。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奖励事宜。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扣回已发的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委托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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