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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21
【生效日期】1999-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川办发〔1999〕45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承办。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和省级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本地区和部门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
二、凡发起设立或挂靠有事务所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按财政部要求提出脱钩改制方案,事务所应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挂靠单位可申请注销事务所,有关注销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发起人(合伙人)、一般出资人的条件。
(一)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应是国家规定职龄内(男女均为60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至65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适当放宽,但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在60岁以下。发起人出资比例应超过注册资本的50%。
(二)事务所的一般出资人可以是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税务师,但非注册会计师出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30%。
四、改制的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应本着谁投资、谁收益,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的特点来进行处置,并应在扣除职工安置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后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解决。改制后事务所的发起人、一般出资人可用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形式租借改制前事务所已界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作为资本金投入。
五、改制时的人员安置与补偿。
事务所脱钩改制时的在编人员补偿按事务所的属地原则,根据当地企业改制的人员安置补偿办法进行。对于净资产不足支付职工安置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解决。
六、改制的其他规定。
(一)改制前事务所原有的各项执业资格应由新事务所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
(二)事务所改制后所有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除离退休外)必须转入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并按国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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