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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2]20号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2002-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川府发[2002]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的改革进展顺利,对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国有企业改革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措施,政府各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要认真执行。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权限。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1.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市、州以上(含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2.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财政部门审批。��
3.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
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程序。��
1.企业改制应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搞活企业。改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增加企业改制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价、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制止明卖暗送、半卖半送、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款的错误做法,并妥善安置好职工。��
2.企业改制,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权属不清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改制企业应对各项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对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3.改制企业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到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
4.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改制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5.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经职代会或出资者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6.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后,即同时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备闹破笠倒�有资产处置程序应按厂务公开制度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国有企业破产。��
1.国有企业破产,应当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进行。其中,属于国家计划控制的破产企业,应当在纳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同时,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法院公开进行拍卖,处置所得按照《破产法》及法释〔2002〕23号的规定进行清偿。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国有企业在改制、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办关于推进省级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若干意见》(川委企〔2001〕149号)执行。��
(五)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其他规定。��
1.改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职工个人。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作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从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2.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本,应当划转给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二、加大企业改制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ァ �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1.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2.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4.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5.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6.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
7.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8.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纪检、监察、人事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审计、资产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及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体制和方式,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各项工作。各级经贸委、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体改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防止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强化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机构严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已成立政府监事会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政府监事会的作用,对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重点监控,以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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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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