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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47号
【发布日期】1994-10-17
【生效日期】1994-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按照
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川府发〔1994〕147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1993年第四季度,全省共同努力基本兑现了近年来财政拖欠的中小学教师工资。但是,由于我省财政困难,不少地方财政靠拨款、借贷等应急措施过日子,今年工资改革后又有一些县乡出现了新的拖欠。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决定建立我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保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各级财政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对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中的国家补助部分实行全额预算,不留缺口。县级财政预算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报上级财政备案。同时,上级财政应通过资金调度等有效措施,认真帮助由于自然灾害等突发原因引起财政收入减少的地区及时发放教师工资。
二、在教师工资的拨付过程中,地方各级财政要依据预算安排和教育事业用款计划,加强资金调度,优先拨付,按时足额将教师工资拨付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银行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要确保教师工资迅速到位,坚决杜绝任何挤占、挪用和延压教师工资款额的现象。
三、按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少边穷地区教育经费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3〕159号)要求,省定贫困县预算内教育经费包干到乡镇管理的体制改为由县管理。对财政困难,不能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非国家和省定贫困县,是否改变预算内教育人员经费包干到乡镇管理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3〕160号)。农村教育费附加要实行“乡征乡有,乡收县管”的收、管、用体制。凡无特殊情况,农村教育费附加未按规定比例收足收齐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可将其各种拨款、和援款项目予以取消。
五、健全省财政厅和省教委负责的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的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坚持每月一报,凡出现拖欠的地方,应在发生拖欠的当月将累计拖欠数额及拖欠原因报告上一级政府。
六、各级政府要处理好保吃饭与搞建设的关系,凡出现拖欠教师工资、采取措施又不力的地方,应停止对其他各项非生产性拨款,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批准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出国考察。凡因滥铺摊子上项目而影响发放教师工资的,要坚决停下来,集中资金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和省上通过财政渠道下拨的各种援款及其它专款也要与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情况挂钩。
七、新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少数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采取分步兑现新增工资的,要在全县范围内宣布新增工资分步兑现的计划和办法,并报告上一级政府,决不允许对一部分单位和系统兑现,对另一部分单位和系统拖欠的情况发生。即使资金到位有时间差距,兑现步骤上也要优先兑现教育、公检法、民政等部门。
八、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简称两法一纲要),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在考核领导干部政绩时,应把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贯彻执行“两法一纲要”的情况纳入地方领导干部年终责任目标考核;教师工资保障情况要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样,实行“一票否决权”。对由于政府部门工作失职造成拖欠教师工资而产生严重影响和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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