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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10-28
【生效日期】1983-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
(1983年10月28日川府发〔1983〕185号) 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为了平衡税负,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经财政部报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三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相应恢复因实行这一办法而核减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税征收任务。根据上述精神,我省决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相应恢复因实行这一办法而核减的各市、地、州的农业税征收任务。恢复起征点所增加的收入,由省调增各地的收入包干基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穷困地社队发展生产,改变面貌,根据国务院〔1978〕250号文件的规定,我省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一九八0年省府又以川府发〔1980〕166号文件对农业税起征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同时规定免征对象一定四年。原来一些低产贫困地区享受免税照顾的社员,绝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国务院批准的免税期限又已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原享受起征点照顾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对于极少数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各地可从农业税机动减免中酌情给予照顾。各级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清道理,使他们自觉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发扬踊跃交纳爱国公粮的优良传统,保证恢复征税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好恢复起征点征税的准备工作,并尽快把恢复征收的任务合理落实到纳税单位。
二、一九八0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甘孜、阿坝、凉山三个民族地区和乐山地区的马边、峨边两个民族县实行农业税减征三分之一,牧业税减半征收的照顾。这一规定今年到期,决定一九八四年仍继续执行。
三、农业税停止执行起征点办法,恢复征税,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特别是农村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税从原来由队集中交纳改为大部分分户交纳以后,工作量大大增加。目前有些地方基层农业税征管力量非常薄弱,甚至没有专人负责,很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了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请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区、乡的专职财粮人员尽快配齐,以加强农村基层财政征管力量,认真抓好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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