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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72号
【发布日期】1994-08-10
【生效日期】1994-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汽车
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行业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0日川办发<1994>7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的规定,驾校应实行社会化,公安、交通部门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驾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交通部门负责对驾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实行宏观方面的行业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规划布局和实施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请有关部门按此职能划分做好衔接工作。
交通、公安两部门在今后工作中除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外,更要协调配合,互相支持。有关驾驶员培训、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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