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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60号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1994-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川府发[1994]160号) 我省中小学教育经费紧、校舍缺、设备差的问题较为突出,中小学杂费标准也偏低,很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本着既兼顾教学最基本需要,又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对中小学杂费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小学杂费标准由现行每生每期6至9元,调整为10至20元。
(二)初中(含职业初中)杂费标准由现行每生每学期9至13元,调整为15-25元。
(三)高中(含职业高中)杂费标准由现行每生每学期20至30元,调整为25至50元。
高中学费标准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收取高中学费的通知》(川府发[1993]84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经济不发达地区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执行。
民族自治州、县的中小学杂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根据上述原则,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三、继续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杂费、学费实行减免。减免金额,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在5%以下,一般地区在10%以下,贫困地区在25%以下。对学生杂费、学费可减可免,减免学生数比例应大于减免金额的比例。同时,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学生家庭不必要的负担,也要严禁任何单位向学校乱摊派和借学校收费搭车收费。
四、有关中小学杂费和高中学费的使用范围、财务管理等,仍按过去省政府及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春季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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