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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4-08
【生效日期】1993-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渝高等级
公路成都至简阳段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1993年4月8日) 为了充分发挥成渝高等级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公路运输高速、通畅、安全,现对成渝高等级公路成都至简阳段(简称成简段)运输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成简段高等级公路运输管理实行统一政令,分级管理。省交通厅是成渝高等级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交通行政管理政策,实施宏观管理。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政管理和监督检查;成都、内江两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省运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段的日常运输管理工作,可定期或不定期在收费站对营运车辆的运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成简段高等级公路客运线路初等有偿使用。起讫点在成都至简阳的客运班次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拍卖,起讫点不在成都至简阳但要通过或临时通过成渝高等级公路的各类营运客车。应向省运管部门缴纳定额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
三、成简段高等级公路客运线路牌拍卖由省交通厅统一组织,省运管部门会同各地运管部门具体实施。拍卖数量由省交通厅确定。拍卖的具体事项由省交通厅向社会公告。
四、成简段高等级公路客运线路有偿使用收入,除少部分用于拍卖工作经费和新增运政管理工作经费外,主要用于还贷和维护。
五、进入成简段高等级公路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配有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明显标志,或持有专用客运线路标志牌。
六、违反本通知擅自进入成简高等级公路从事客运的,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其他违章行为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处罚》。
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监察部门举报。
八、本通知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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