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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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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3-23

  【生效日期】1994-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

(1994年3月23日)  自国务院实施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有很大发展。这对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擅自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不规范等现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和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由省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取得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三、统一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市场。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得挂靠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也不得挂靠学会、协会等自身需要挂靠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必须恪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行政管理职权垄断行业评估业务,也不得采取竞相压低评估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依法、独立、公正执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四、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估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资产评估为名,向企业等被评估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五、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六、进行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租赁、清算、抵押担保以及举办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活动,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委托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国家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评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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