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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2003-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3]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从体制和源头上改革、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多年来,行政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城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也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现行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责权脱节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出现以权谋私。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有利于打击和遏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行政管理体制入手,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不仅是一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变更和执法机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改革,而且不可避免的会涉及一些部门和人员的利益。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省政府确定乐山、宜宾、成都、绵阳4市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各试点市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部署和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并取得实效。非试点市政府也应积极进行探索,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体制,促进经济发展。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工作原则。��
1.“两个相对分开”。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综合行政执法主要体现在执行、监督、检查、处罚权。��
2.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
3.“两个结合”。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相结合;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结合。��
4.精简、统一、效能。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精干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基本内容。��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与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的单位逐步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依法独立的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服务,技术检验机构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
2.清理整顿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变多头执法状况。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目前,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交通管理和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不得作为部门的管理机构或内设机构。行政执法综合后,要及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能,有关部门一律不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执法权。对尚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在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机构的执法职能归并到一个机构,并作为该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应在城市及其区、县设置。省和自治州政府各部门不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已批准设立的要逐步调整。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行政执法领域,设置市、县(区)行政执法机构,不管以市为主或以县(区)为主设置行政执法机构,都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调整市、县(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防止政出多门、多层执法、执法扰民。��
理顺行政执法机构与技术检验机构的关系。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实施行政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的基础上,将目前还设在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逐步剥离出来,依法独立行使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调整归并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使用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手段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尽量合并,以提高设备利用率,集中力量发挥技术优势。��
3.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规定,凡成立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须报省政府审批;成立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须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成立科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须报市、州政府审批;成立副科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协调指导。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依法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机关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所需行政编制在市现有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中央下达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核定。其他城市、旅游景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4.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自身建设。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现有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执法的职业特点,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培训后经资格认证后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收缴(罚)分离、银行代收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乱收费、乱罚款、截留、挪用预算内外资金和贪污腐败,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执法正常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试点城市具体试点领域,按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确定的范围进行。
确需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试点城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决定。中央垂直管理的海关、国税、金融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列入试点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有机的整体。综合行政执法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进行,注意做好相互衔接。已经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把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安排和部署。已经确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不再单独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规定的程序报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工作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清理整顿行政执法机构,调整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部门执法机构的意见,组织实施和要求。��
各地政府要选择1至2个部门,依照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精神在内部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职责,依法规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试点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实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要鼓励和支持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创新体制,允许试点单位对涉及职能、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有所突破。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把政府职能转变、机构调整、行政处罚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抓好各项协调配套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并会同其他部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省级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试点市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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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お�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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