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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7-13
【生效日期】1984-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7月13日川府发〔1984〕10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暂行规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从全局出发,千方百计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所谓国家计划,是指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在执行中,如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权提出调整意见,下达计划的部门应尊重企业意见。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地方小钢材和生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企业可自销百分之五至十;自找原材料生产的,企业可以自销。凉山州的小有色金属,计划内的部分上交省百分之四十,其余留给州和企业;锡上交省百分之七十。木材产区,在不突破采伐计划,保证完成上交任务,自给有余的部分,企业有权自销。机电产品,凡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按国家分配计划执行;地方安排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由地方分配;企业“找米下锅”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销。
三、在产品价格方面。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除化肥(氮肥)价格不浮动外,其余自销产品价格允许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实行上下浮动。煤炭自销部分可以在不超过出厂价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内浮动。地方小钢材和小生铁自销部分不论省内和省外均可实行协作价。
四、在资金使用方面。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企业自留百分之七十;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地、市、州掌握百分之十五;省计经委掌握百分之十五,采取无息贷款的形式,实行有偿使用,对重点企业和产品进行技术改造。
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的权力,但涉及到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需省平衡的项目,应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五、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试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按《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即中办发〔84〕15号)执行。面上的企业,厂长在提名副职时,要征求党委的意见,如有争议,应将不同意见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即固资产五百万元以下、年实现利润五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即以自然门店为核算单位,省辖市年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其他城市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厂长(经理)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招聘。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有权选择用工制度,择优录用,尽量多用合同工、轮换工和临时工;企业有权决定录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加班工资由企业决定,不再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在奖金方面。年利润五百万元以上的盈利大户,除执行川府发〔84〕55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可以实行超额留利增发奖金的办法,即从比上年增长的留利中增发奖金。
为鼓励企业降低成本,除按规定发放奖金外,还可从成本降低额中提取百分之十五增发奖金。
按省政府川府发〔1983〕209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合格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计入奖金基数。
七、在合经营方面。各级公司要坚决把应当下放的权力放给企业,并减重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厂长行使职权,把企业办好。要防止发生权力上收、责任下放的偏向。
八、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执行办法,并经常督促检查,主动、及时地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总结新的经验。
九、国务院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交通、建筑、物资和商办工业等行业。商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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