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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3-16
【生效日期】1984-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4年3月16日川府发〔1984〕4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件》的通知,已翻印各地,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条例》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又一项重要法规。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一定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充分阐明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意义和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危害,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条例》。做到不私造、私拿、私藏、滥用爆炸物品,特别是生产、使用、储存、销售等有关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切实抓好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新的证件。清理整顿不合格的,按《条例》规定处理。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监督检查,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管理爆炸物品的工作,办理各种证件要严格审批手续,把好关口。要依法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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